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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4人因拒服兵役每人领罚5万元户籍栏注“拒服兵役”跟随一生!这样罚一点儿不为过

※发布时间:2018-5-6 12:58:21   ※发布作者:habao   ※出自何处: 

  近日,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发布了关于对2017年4名拒服兵役人员的处罚通告,其中每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,户籍栏注明“拒服兵役”。

  林某炜,男,初中学历,蕉城区霍童镇人;李某源,男,中职学历,漳湾镇人;王某荣,男,高中学历,金涵乡人;周某培,男,城南镇人。4人于2017年9月自愿参军到部队服役,到部队后4人思想消极、怕苦怕累,不愿接受部队纪律约束,以不适应部队工作、学习和生活等种种理由,多次向部队提出申请不愿在部队服役,经所在部队、区征兵办、乡镇武装部以及其家人反复做思想工作,明确指出拒服兵役严重危害及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,4人思想毫无转变,始终留队服役,均被所在部队退回。

  林某炜、李某源、王某荣、周某培4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国兵役法》,已构成拒服兵役违法行为,在军队和地方造成了不良影响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国兵役法》第十一章第六十六条、《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》第六章第三十四条等法律法规,经研究,决定依法追究林某炜、李某源、王某荣、周某培法律责任,并作出如下处罚:

  据悉,从今年一月至今,宁德市已有8人因拒服兵役被重罚。今年1月份,宁德福安市两名“95后”青年入伍后因怕苦怕累,无正当理由强烈服兵役,被部队退回原籍。福安市人民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对该两名青年做出“处以一次性经济罚款3万元”等6项处罚。

  今年3月份,宁德古田县对两名古田籍“95后”青年因拒服兵役,未自动履行法院裁定义务,该院依法将陈某、赵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。自本生效之日起三年内,以上两青年不得录(聘)用为机关、团体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事业职工,不得办理出国出境、升学手续。

  在处罚通告中,属地首先说明了新兵服兵役的事实,然后对他们作出了严厉的处罚。其中值得引以为戒的是,拒服兵役人员失信、户籍栏备注“拒服兵役”,这意味着跟随一生的身份证明证件本上,永远留下了不光彩的一幕。处罚不可谓不严厉!教训不可谓不深刻!

  第66条:有服兵役义务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人民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的,由县级人民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,并可以处以罚款:

  (三)预备役人员、逃避参加军事训练、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。有前款第二项行为,拒不改正的,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,两年内不得出国(境)或者升学。

 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,不履行相应义务的,依法承担违约责任,根据情节,由所在学校作等处理;毕业后服现役的,依法承担违约责任,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处理。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、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第67条: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,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,按照的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、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,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,两年内不得出国(境)或者升学。

 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,由县级人民责令改正,并处以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第68条: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完成本法的兵役工作任务的,履行兵役义务的,接收、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,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责令改正,并可以处以罚款;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予以处罚。

  第69条:兵役工作秩序,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,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给予处罚;使用、方法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根据兵役法,凡中华人民国,不分民族、种族、职业、家庭出身、教和教育程度,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!

  男兵:高中(含中专、职高、技校)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(含高校在校生),年满17至22周岁(1996年1月1日——2001年12月31日出生);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高校毕业生,年满17至24周岁;初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,年满18至20周岁。

  女兵: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(含高校新生)、普通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,年满17至22周岁。